日前,本院依法执行了一起欠款案件。
高某在与彭某的生意往来中,欠下彭某货款25000余元。彭某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高某予以偿还。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高某立即偿还彭某欠款及利息共计25000余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未按判决履行,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法院向高某发出执行通知,限其5日内履行义务,但通知发出后如石沉大海。执行员来到高某家中,高某的家人告知,高某不久前外出,下落不明。经调查,高某夫妇仅有一住农村住房,高某名下无银行存款。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后在执行人员不断的寻找和追问下,高某其妻人称已与高某离婚,并向法院提供了离婚证,不久,当执行员再次来
开展执行调查,当执行员将高某及其妻的身份证号码提供给银行查询系统,查询结果令人吃惊,高某其妻在某银行有大笔存款。执行法官果断采取措施,从该账户中冻结全部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且向高某其妻送达追加裁定书,高某其妻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开庭证会裁定驳回其异议,高某其妻不服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执行员依法扣划该执行款,是该案得以圆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