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13时许,被告赵某驾驶的轿车冀A67379顺39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61公里300米处因躲闪车辆造成自己车辆翻车,车上货物将骑电动车的原告黄某砸伤,造成原告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法庭的主办法官王海平三次亲自去到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调解,最终原告黄某、被告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领取到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