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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法院“十不准”加强新媒体使用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7-03-16 09:14: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晋州法院出台《关于加强新媒体使用管理的规定》。一是不准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准擅自对涉及国家以及外交工作的境内敏感问题公开表态;二是不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法院各项决策决议;三是不准妄议市委及院党组已经做出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不准议论讨论单位内部敏感话题;四是不准擅自对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公开发表意见、谈论案件相关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五是不准披露未公开发表的讲话、信息和文件资料,不准发布不合时宜的思想观点及相关言论;六是不准发布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七是不准发布淫秽庸俗的言论、图片、视频;八是不准发布商业性广告;九是不准拉选票、求点“赞”;十是不准玩娱乐性游戏。

这一规定的发布有利于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法院干警中互相学习、宣传交流、共同提高的导向作用,弘扬主旋律,凝聚正能量,切实规范微博、微信、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的使用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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