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指挥中心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具体职能包括:
(1)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点监控,执行案件超时限事项督办;
(2)执行事项委托管理;
(3)集中实施执行中带有共性、可集约完成的事务性工作;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录入、集中查询、冻结、扣划、查封、评估、拍卖、送达、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保全措施的采取等工作;
(4)执行信访案件的督办;
(5)协同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
(6)快速响应紧急事项;
(7)制作执行工作数据统计和执行工作动态,评查执行案件质量,为执行工作质效考评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持;
(8)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其他执行事项的信息化应用工作;
(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
(10)执行款物管理;
(11)网络舆情督办;
(12)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备案;
(13)远程执行指挥、会商、执行作风督查;
(14)执行实施绩效考核;
(15)执行信息宣传;
(16)失信名单的管理及对外推送;
(17)司法救助的审核、报送、发放救助款;
(18) 其他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二条 在执行局设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指挥中心下设集约事务组、查控实施组、综合监督组。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集约事务组负责。
(实施执行中的程序性工作、管理执行案款、协调执行拍卖等工作)。
第四条 集约事务组应派一名工作人员与立案庭法官在立案窗口协同办公。在当事人提交完立案材料后,对于执行案件,工作人员应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风险告知和信息确认,送达《执行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告知材料、要求申请执行人准确填写《申请执行人收款和地址信息确认书》;并帮助其向该法官调取有关法律文书等立案所必须的材料。
第五条 立案庭立案后对于串案等特殊案件,由执行局局长决定是否调整。
第六条 分案完成后,集约事务工作人员应在三日内核实双方当事人的各项信息并在网上填写完整,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进行签章打印后,上传文书,对集中制作的文书使用司法专邮系统,以执行团队名义进行集中送达,并记录执行日志。工作人员统一整理所有邮件回单或退件。需要公告送达的,集约事务组负责集中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对执行卷宗在立案两日内交承办法官、其他项事务完成后交给办案法官,对上述事务均分别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集约事务组工作人员在立案三日内集中启动网络总队总和点对点查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上调查。对反馈的财产当日打印,并对可控财产打印标注及时送给承办法官,并办理交接手续。上述工作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每周到银行办理到账查询,建立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卷宗。
第九条 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执行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在场人签名。
所收款项应及时由两名执行员在场发放申请执行人,如因申请执行人原因不能及时给付的,应在当日存入执行专户。
第十条 如当事人自动履行交款,经查还没有执行案件的,案款管理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专人联系审判团队承办人,办理移送执行手续,到立案庭立案。立案后十日内办理兑现执行款并将案卷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 集约事务组专人应在5日内办理案款发放手续,发款原则上应采用汇款方式,杜绝现金发款。
第十二条 发款完毕后,应及时在网上填写,十日内装订卷宗,归档。
第十三条 刑事案件罚没款由集约事务处负责纳入一案一账号管理(一案一账号实行后)。
第十四条 集约事务处司法拍卖工作人员负责实施执行团队提起拍卖后相关拍卖事务性工作,在接到委托后二日内,办案系统启动网络司法司法拍卖程序,并制作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文书及工作。
第十五条 拍卖工作结束后二日内与承办法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查控实施组负责集中查控财产。
案件执行、审查中需要集中进行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和控制的事务,由执行团队交查控实施组统一实施。
第十七条 查控实施组集中查控工作人员负责集中查询、控制财产等工作,集中查控事项范围如下:
(一)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动产、不动产的线下查控;
(二)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工商登记档案、股权的线下查控;
(三)集中办理限制出入境手续;
集中查控工作人员应在办案系统中对集中办理的查控事项、结果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对执行案件中可交由查控实施组集中查控的事项,执行团队应在5日内移送查控实施组进行处理。查控实施组应在接收移送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查控、调查,并在取得查控、调查结果后的次日向执行团队、反馈事项完成的情况,并附上相关书面文件进行交接登记。
第十九条 查控实施组财产保全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全院立案、审判部门移送的本市辖区及外埠的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案件。
第二十条 综合监督组负责对执行案件流程节点进行监督、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执行管理平台进行维护、内勤综合管理、信访督办、协同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快速响应紧急事项;制作执行工作数据统计和执行工作动态,评查执行案件质量,司法救助款的审核、报送、发放救助金;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备案;远程执行指挥、会商;执行作风督查、执行实施绩效考核;执行信息宣传;失信名单的管理及对外推送;文书上网公开;其他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综合监督组对执行案件的节点进行全面监督,对特别案件进行督办指挥。节点监督一般以超期未处理5日、15日为期限,分别提示各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上报执行局局长。接到提醒和领导督促后,执行团队应当立即办理,如有法定事由或特殊事由,应在3日内说明未办理的原因。综合监督组流程监督工作人员通过系统对以下9种情况进行节点监督和提示:
(1)财产控制情况监督和通报
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未及时控制财产的案件进行提醒和通报。发现有财产后5日内未采取控制措施的,综合监督组将队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进行提示;15日内未采取控制措施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2)财产处置情况监督和通报
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对扣划、评估、拍卖、变卖等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未及时处置财产的案件进行提醒和通报。有财产应予处置的案件,5日内未启动处置措施的,综合监督组将综合监督组将队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进行提示;15日内未启动处置措施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3)案款发放情况监督和通报
针对执行案款已经到账的执行案件,对案款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未及时发放案款的案件进行提示和通报。执行案款已经到账的执行案件,5日内未办理案款发还手续的,综合监督组将队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进行提示;15日内未办理案款发还手续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4)长期未结案监督和通报
对案件结案时间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长期未结案的案件进行提示和通报。案件审限期满前15日提示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超审限1日以上未结案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5)案件归档情况监督和通报
对案件归档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对长期未归档的案件进行提示和通报。对超期15日未归档的案件提示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超期30日未归档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 。
(6) 信访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通报
对当事人信访的案件进行登记并进行监督督办,对 15日内未答复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7)对行为执行情况监督和通报
对没有金钱执行内容,且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子女探视等行为执行案件,综合监督组在行为执行案件立案后每隔30日检查执行情况。首次检查发现执行团队没有在执行日志中记录执行情况或未执行原因的,提示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第二次检查现执行团队没有在执行日志中记录执行情况或未执行原因的,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执行团队指定了履行行为期限的,如在期限届满后5日内仍未强制执行,执行指挥中心提示团队法官和团队负责人;15日内仍未强制执行的,执行指挥中心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8)监督组队办案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统计情况写入执行工作动态。如发现执行日志内容太少、信息不全,或者在执行日志录入虚假信息而没有实际执行的,执行指挥中心对团队法官及团队负责人进行提示 ;15日后仍未纠正的,执行指挥中心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上报执行局局长。
第二十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将执行团队文书网上公开的数据也定期写入执行工作动态中。
第二十三条 流程监督人员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每周根据上述监督和通报情况制作执行工作动态。每月、每季、半年、全年对执行工作动态的内容进行汇总,制作执行工作报告。
执行工作动态通过微信推送、纸质报告、会议通报等多种形式进行推送和通报。
流程监督人员制定的执行工作动态、执行工作报告作为执行工作绩效考核的数据来源,进行工作考核时报送局长。
第二十四条 在终本后五年内,终本监督工作人员通过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核实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先由终本监督岗位工作人员整理材料,然后交执行指挥中心主任审批是否恢复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恢复执行的,由原承办人所在执行团队负责办理。 原承办人因辞职、调离的,恢复执行案件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1)按被执行人初次立案时的居住地执行团队办理。(2)被执行人是外地的由申请执行人居住地所在执行团队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人员负责对长期未处理案件、民生案件、信访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案件、人大代表督办案件等特殊执行案件进行全流程跟踪、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综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局的综合内勤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工作人员应每日关注本院网站、中院、高院网站以及其他通知、文件发布渠道,将与执行工作有关的通知、文件交领导审阅,领导批示处理后,转交相关责任人办理。
综合管理工作人员还应根据领导指示,组织安排各种工作会议,并在会场进行记录、拍照。
第二十八条 综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局车载、单兵、外勤办案包等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外地法院前来要求协助执行,或执行局需要与院内其他部门、其他法院、其他单位联系工作时,由综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二十九条 综合监督组人员负责协调全局开展调研和内外宣传工作,负责撰写工作中需要的各种文字材料。
第三十条 法警队派出6名法警(含1名政法编法警)常驻执行局,协助执行指挥中心及执行查控组、各执行团队进行工作,由综合监督组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遇到实际问题,经局务会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