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案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款、物包括:
(1)罚金、罚款等款项;
(2)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交付的款项;
(3)本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和依法扣留、提取的款物;
(4)拍卖、变卖款;
(5)暂缓执行的担保款物;
(6)查封或提供担保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7)股权及依法可以有偿转让的其他权利;
(8)其他涉案财物等。
上述款、物包括现金、支票、汇票、股票、债卷等有价证?唬?梢杂谐プ?玫钠渌?ɡ?岸??⒉欢??
第二条、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每周到银行办理到账查询,建立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卷宗。
第三条、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进执行款专户。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发还:
(一)有其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和受偿的;
(二)本案申请执行人因在另案有未清偿债务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案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拍卖财产的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
上述情形消失或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
第四条、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执行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在场人签名。
所收款项应及时由两名执行员在场发放申请执行人,如因申请执行人原因不能及时给付的,应在当日存入执行专户,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尽快领取,不得擅自存放或挪作他用,如违反本条规定,按相关纪律处分条例严格处理。
第五条、执行款到账后,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兑现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30日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局长审查批准。
第六条、执行款项应及时与当事人兑现,兑现时应由办案人填写兑现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入卷,执行局内勤和执行局财务章管理员各一份),并逐级报主管院领导和执行局长审批后,到执行局内勤处领取转账支票,办案人员将转账支票复印一份入卷并在二日内将支票给付当事人,并做好笔录。
退还押金、保证金的由办案人员填写退还押金、保证金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入卷,执行局内勤和执行局财务章管理员各一份),并逐级报主管院领导和执行局长审批后,到执行局内勤处领取转账支票,办案人员将转账支票复印一份入卷并在二日内将支票给付当事人,并做好笔录。
所有办案人员不得将案件款项转入个人账户或指定将案款打入法院执行局账户以外的其它账户。(法院案件评查时将对相关案件,着重检查执行款物交接情况)
审批表应列明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标的、执行到位的款项、应收执行费、实收执行费等情况、申请执行在本院有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无其他被执行案件。
第七条、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前,应当依法扣除未缴的申请执行费。
第八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交付执行款时,当事人应出具的收款凭据并录卷。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时,转账支票只能转入该法人对公账户并出具正式票据,票据录卷。
第十条、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违犯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执行过程中对缓交的诉讼费应当首先执行。在收取诉讼费后,应在二日内交财政局专户并到立案庭开票据,一式两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入卷。
第十二条、罚金、罚款应按照规定由当事人上缴财政专户;当事人将票据交承办人,承办人将票据复印两份,一份登记,一份交院财务室备案;并将票据原件交办案人入卷。
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以及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涉案款项,除当日清结的执行款,由当事人之间互相转账外;所有其他的案件涉案款项均必须转到法院执行局账户。
(法院案件评查时将对相关案件,着重检查执行款物交接情况)
第十三条、执行时扣押的物品及有价证券,均交执行指挥中心专人保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