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院执行查控系统由执行指挥中心集约事务组的查控员负责;
第二条、查控员对系统密码应进行加密,查控时应在监控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查控员不得查询案件当事人以外其他人的财产,不得向承办人以外的人员泄露当事人的财产状况;
第四条、集约事务组查控员在立案三日内集中启动网络“总对总”和“点对点”查询 ,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上调查。对反馈的财产当日打印,并对可控财产打印标注,在当日送给承办法官,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对中止案件每三个月、终本案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财产查询,对查出的结果在24小时内通知承办法官,并填写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