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行为,加强委托执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执行指挥中心监督组监督管理员负责执行委托案件的网上操作及督办;
第二条、执行指挥中心集约查控组负责办理外地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的案件;
第三条、监督管理员在接到外地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后2小时内将委托手续交执行指挥中心主任;
第四条、执行查控组在接到执行指挥中心主任交办的委托执行事项应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监督管理员在接到办案人员事项委托后在30分钟内在执行管理平台发出委托;
第六条、委托事项完成后监督管理员应在收到办理人员反馈的材料后30分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委托法院并将办理结果上传执行管理平台;
第七条、承办法官决定对外委托续查封、续冻结、扣划等其他事项,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将相关委托手续移交监督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