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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财产保全的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8-11-30 09:22:42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经审查,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庭或审判庭做出保全裁定,并移送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

第二条 立案庭或审判庭移送财产保全的,应于做出裁定当日将保全材料移送执行指挥中心,移送的材料包括:

(一)保全裁定书;

(二)保全申请书;

(三)请求保全财产的线索;

(四)当事人联系方式和途径;

(五)保全移送交接单;

(六)应当移送的其他材料。

保全所需材料齐全的,执行指挥中心在移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收取保全案件。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收到移送的保全案件后,应于当日录入案件系统并予以执行,本市内的保全案件一般应在七日内执行完毕,本市辖区外的保全案件一般应二十日内执行完毕。

辖区外案件的执行实行统一管理原则,由执行指挥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并决定出差的人员、路线及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执行指挥中心应告知当事人向做出保全裁定的部门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措施。

复议处理部门作出复议处理结果后,应书面告知执行指挥中心。

第五条 保全执行结束后,执行指挥中心应在五日内向移送保全部门反馈保全的结果,移交以下材料:

(一)《财产保全措施告知书》;

(二)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手续: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原件;被保全财产清单原件;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协助执行的材料原件等;

(三)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接收保全结果的立案、审判部门应在《财产保全措施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在保全案件结案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卷宗整理成册制作电子卷宗并归档。
责任编辑: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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