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执行结案概况
执行结案制度是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一定期限依一定标准对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或未执行完毕但认为无必要再执行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第二章 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
(一) 执行完毕
执行实施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指金钱给付执行案件申请执行金额全部执行到位,或者物的交付、完成指定行为执行案件完成交付或者完成指定的行为,或者虽未完成交付或者未完成指定行为,但被执行人已给予赔偿。执行完毕包括: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其他执行完毕。
“自动履行”是指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的。
“强制执行”是指案件立案后,由执行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的。
“其他执行完毕”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但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
(二) 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包括:和解并履行完毕、部分执行后申请人放弃剩余债权。
“和解并履行完毕”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的。
“部分执行后申请人放弃剩余债权”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部分履行,剩余债权申请人放弃的。
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分期履行的,只有全部履行完毕或部分执行后剩余债权申请人放弃的,才可以以“和解”方式报结,否则,只能按”终结”结案方式中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报结。
(三) 终结
1.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3)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4)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5)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7)经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8)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 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司法救助的。
执行实施机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执行实施机构依据本条第一款第1至8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实施机构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书应当由员额制审判长签发。
2.裁定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3)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4)执行实施机构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 驳回申请;
执行实施案件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是指对已经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执行机构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五) 不予执行;
执行实施案件以”不予执行”方式报结,是指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执行审查机构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
(六) 委托执行;
执行实施案件以”委托执行”方式结案,是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七) 销案;
执行实施案件以”销案”方式结案,包括:因管辖权异议成立而移送管辖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此之前已经立案、提级执行、指定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应当以”销案”方式报结。
执行案件受理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以”销案"方式报结。
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裁定提级执行,原执行法院的案件以”销案”方式中的提级执行报结。
指定执行是指上级法院裁定指定案件由其他法院执行,原执行法院的案件以”销案”方式中的指定执行报结。
(八) 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实施案件以”其他”方式报结:
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实施机构裁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的;
2.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报结的其他情形。以裁定方式结案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第三章 结案案卷管理
(一) 需立卷归档的案件范围
本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1.本院直接受理、接受委托或接受指定执行的各类执行实施案件;
2.本院受理的各类执行审查案件;
3.其他执行案件。
(二) 执行案件的案号
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
执行实施案件使用“执"字号。执行审查案件中的其他案使用“执异”字号。其他执行案件使用“执他"字号。
执行机构实施的诉讼保全类案件立“执保"字案号。
(三) 一案一号原则
执行案卷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在同一案件中,需要制作多个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在同一案号后按制作的先后顺序标出“之一"、“之二”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由执行机构内部立“执恢"字号统一管理。恢复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继续使用原执行案号。
(四) 正副卷分立原则
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归入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五) 执行文书的书写要求
各类执行文书应当使用A4办公纸,原则上应当打印;特殊情况下需要书写的,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六) 执行案卷的要求
执行案卷应当做到执行文书制作规范、手续齐备。执行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谈话笔录应当文字清楚,内容完整、详实。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鉴定、评估、拍卖、变卖、拘留、罚款等措施的,应当材料完整。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等送达手续。执行结案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
(七) 材料入卷要求
1.款物收付入卷
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执行申请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或复印件等。
2.执行文书入卷
入卷的执行文书,除卷内装订的外,应当随卷附三份,装入卷内备用。其他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
(八) 入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各类执行案件的入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见下文结案所需材料。对没有规定的执行文书材料,按照执行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九) 执行文书材料的编页
执行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写,编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背面无文字的不编页码,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十)卷宗封面及目录的填写要求
卷宗封面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卷宗目录按文书材料顺序填写,字迹工整、规范、清晰。
执行实施类案件卷宗封面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卷面案号应与卷内文件案号一致。
2.案件类别栏填写“执行”。
3.案由栏填写执行依据确认的案由。
4.当事人栏应填写准确、完整,不能缩写、简称或省略。
5.执行标的栏应填写完整。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的,填为“给付金额××元人民币(或美元)”;执行标的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填为“交付(或返还)××(物)”;执行标的为完成特定行为的,直接填写行为内容,如“腾退××房×间”。执行标的有多项的,填写主要项目即可。
6.执行结果栏应填写已经执行的金额或其他情况。
7.结案方式栏应按照的金额或其他情况。《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的结案方式填写。
8.结案日期栏应填写批准报结的日期。
9.其他各类执行案件卷宗封面根据案件类型和结案情况填写案由和结案方式,并在执行标的和执行结果栏划下斜线。
(十一)卷内备考表的书写
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验收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本卷情况说明栏内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人、检查人栏分别由立卷人员和检查人员签字;验收人栏由档案部门接收人签字;立卷日期栏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十二)文书材料的检查
案件办结以后,承办人应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如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
(十三)执行案卷的归档
执行案卷应在执行结案后三个月内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收入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执行机构重新整理。
(十四)随卷归档的材料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五)文书材料的增减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文书材料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终本案件的归档
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归档后,恢复执行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与原归档卷宗合并保管。档案部门根据并入卷宗的情况,修改原归档信息。
(十七)已归档执行案卷的保管原则
执行案卷归档后原则上按照年份、序号单独保管,不再并入原审卷宗。
执行实施案件应当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原审案件号。执行审查案件应当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执行实施案件号。
(十八)电子档案的特别规定
对电子档案的管理,按照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结案所需材料(具体材料见附件:执行标准卷)
(一)执行完毕类
执行标准卷宗目录(执行完毕)
1.申请执行书
2.执行依据--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
证书、支付令等
3.执行通知
4.双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当事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函)、介绍信
6.强制执行裁定书一一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案件
7.执行笔录或电话记录
1)询问申请人执行基本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告知申请人执行风险
2)告知申请人四查情况及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核实情况
3)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告知被执行人法律责任
4)被执行人住所、居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的勘查或搜查情况
8.申请人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
9.被执行人填写的财产申报表
10.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执行线索及法院调查的结果
1)被执行人四查材料(自然人)--户籍信息、存款、房产、机动车辆、在被执行人居住地或单位了解到的收入、到期债权情况
2)被执行人四查材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登记信息、存款、房产、机动车辆、到期债权、在被执行人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了解到的经营、股权、到期债权情况
3)核实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的调查材料
11.被执行人四查情况汇总表
12.申请人结案证明
13.强制执行手续
1)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
2)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
3)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拍卖等强制执行裁定
4)协助执行通知书
5)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及有关材料
6)搜查令及有关材料
7)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
8)边控手续
9)其他强制手续
14.委托拍卖手续及相关材料
15.发还案款手续
16.执行情况进展反馈表
17.结案审批表
执行标准卷宗目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正卷
1.申请执行书
2.执行依据一一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书、支付令等
3.执行通知
4.双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当事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函)、介绍信
6.强制执行裁定书一一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案件
7.执行笔录或电话记录
1)询问申请人执行基本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告知申请人执行风险
2)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告知被执行人法律责任
3)告知申请人四查情况及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核实情况
4)被执行人住所、居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的勘查或搜查情况
5)告知申请人已采取的强制措施期限及到期续封、续冻需提前书面申请,询问申请人对零星银行存款的意见
6)告知申请人经依职权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及进 行其他执行工作后,案件执行属于符合终结条件的哪种况,申请人同意终结
8.申请人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
9.被执行人填写的财产申报表
10.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执行线索及法院调查的结果
1)被执行人四查材料(自然人)--户籍信息、存款、房产、机动车辆、在被执行人居住地或单位了解到的收入、到期债权情况
2)被执行人四查材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登记信息、存款、房产、机动车辆、到期债权、在被执行人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了解到的经营、股权、到期债权情况
3)核实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的调查材料
4)被执行人(自然人)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债务,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查证材料
5)被执行人(企业)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证材料
11.被执行人四查情况汇总表
12.强制执行手续
1)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
2)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
3)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拍卖等强制执行裁定
4)协助执行通知书
5)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及有关材料
6)搜查令及有关材料
7)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
8)边控手续
9)其他强制手续
13.委托拍卖手续及相关材料
14.发还案款手续
15.司法救助手续
16.执行情况进展反馈表
17.终结执行裁定书
18. 结案审批表
19.附卷
20. 合议笔录
21.程序终结报告
22.终结执行裁定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