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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人民法院执行笔录
(告知申请人已采取的强制措施期限及到期续封、续冻需提前书面申请,询问申请人对零星银行存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30 09:30:53 打印 字号: | |
  时 间:20 年 月 日

地 点:       

执行员:       

书记员:       

被询问人:申请执行人甲某(委托代理人   )

?:你的身份

:我是申请执行人   。

?:你依据(20  )  号  书申请执行乙某的(20  )冀0183执  号执行案件,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  元的财产,已向你发还。

甲:是的,确认收到   元。

?:本院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   财产,查封、冻结的期限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但因       未能对该财产进行执行,如果你要求继续查封、 冻结,需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

?:本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乙某在   银行内有零星存  元,你有什么意见?



?:请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责任编辑: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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