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执行裁决案件由执行裁决庭负责办理。裁决庭由1名员额法官领导,配备1名法官助理、1名聘任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共3人。
第二条 裁决庭的员额法官对分配到自己名下执行异议案件(指执行异议、不予执行、变更追加、管辖权异议、债务人异议等各类型执行裁决案件,下同),带领团队开展裁决工作,员额法官对案件质效负责,亦负责协调安排合议庭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执行裁决案件审查过程中,部分可集约办理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事务性工作,由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处理。
第二章 执行裁决案件审前工作流程
第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申 请执行异议案件立案的,在集约事务处窗口工作人员引导下进行立案,包括向异议申请人送达《执行异议案件举证通知书》,协助申请人查询执行实施案件承办法官,并辅助其向该法官调取有关法律文书等立案所必须的材料。
第五条 集约事务处程序事务工作人员负责将新收执行裁决案件分配到裁决庭。
第六条 分案后,裁决庭向执行异议案件的当事人邮寄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副本以及《执行异议案件举证通知书》。必要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对于因执行异议需要先行中止对执行标的处置的案件,裁决庭应在收案后当日向执行团队告知已经受理执行异议案件的情况。执行团队可以此作为对执行标的不进行处置的法定事由。
第七条 对于需要调取执行实施卷宗材料的,裁决庭应在收案后,通过集约事务处向执行团队调取。执行团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卷宗材料复印完毕交集约事务处。集约事务处应将调取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执行团队未按时将相关卷宗材料复印完毕交集约事务处的,超过5个工作日的案件,信息系统将提醒团队法官和团队所在部门领导;超过10个工作日案件,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逐级通报至执行局局长。
第二章 执行裁决案件听证程序流程
第八条 对于以下案件,一般应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审查: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二)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
(三)被执行人提出的债务人异议案件;
(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法官认为应通过听证程序审查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案件是否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审查,由裁决庭员额法官决定。决定通过听证会程序审查案件的,法官助理应在5日内安排异议申请人和各方当事人到院召开听证会。
召开听证会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传票。当事入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办理。
第十条 裁决庭拟召开听证会的,应提前与相关执行团队沟通确定时间,做好听证会前期准备工作;难以确定时间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由执行裁决庭长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后述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调查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二)相对方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三)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听证参加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四)审判长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发问,核实有关事实;
(五)经审判长许可,各方听证参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日。
第十四条 合议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听证程序中,合议庭一般不得主持调解,但可告知听证参加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十六条 听证参加入自行和解的,听证程序终结。
第十七条 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未经合议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异议,听证程序终结。
第十八条 其他听证参加入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未经合议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可以决定延期召开听证会:
(一)必须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的;
(二)听证参加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一时难以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以及各方听证参加入、参与人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应在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组织进行合议庭评议,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记录案件评议过程,当场制作合议庭评议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如存在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等情况,承办人在合议前应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总结争议焦点和初步意见,交合议庭成员先行查阅。
第二十三条 承办案件的裁决庭应当在最后一次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作出裁定。
第三章 执行裁决案件书面审查程序流程
第二十四条 对于以下案件,一般通过书面程序进行审查:
(一)执行行为异议案件;
(二)案外人异议案件;
(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案件。
第二十五条 适用书面审查程序审查的案件,如案卷内材料尚不足以清楚、完备反映案件事实,应在5日内安排异议申请人和各方当事人到院接受询问。
第二十六条 询问可由裁决庭的法官或法官助理一人主持。询问过程应由书记员进行记录,询问笔录由主持询问的法官或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接受询问的当事人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要调查取证的案件,可交由查控实施处集中调查的,裁决团队应在决定调查后5日内移送查控实施处进行调查。
对于查控实施处集中查控范围以外的调查事项,应由裁决庭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前往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适用书面程序审查的案件,仍适用合议制。承办案件的裁决庭应及时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由裁决庭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记录案件评议过程,当场制作合议庭评议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承办案件的裁决团队应当在合议庭评议后3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章 执行裁决案件审后工作流程
第三十条 执行异议案件裁决作出后,裁决庭负责向当事人送达执行裁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需要公告送达的,由裁决庭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执行异议被裁决后,当事人无提起复议权利的案件,裁决庭应在5日内将执行异议裁决的裁定发送给执行团队,由执行团队视权利人是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依法决定下一步执行措施。
对于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后当事人提起复议的案件,裁决庭负责办理复议事宜。复议程序完毕后,在收到上一级法院作出的复议结果后,裁决庭应在5日内向执行团队统一发送本院和上一级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的执行裁定。执行团队根据裁定结果依法决定下一步执行措施。
第三十二条 裁决庭作出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在裁定生效后5日内完成裁定书的网上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