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人我不管,判我赢了,法院就应该给我把钱要回来!”
“什么叫他有没有财产,反正你们得想办法帮我拿回我的钱!”
“法院的判决是白条、是废纸吗?!”
很多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当案件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认为是法院开出了“法律白条”,甚至采取检举、信访举报、网上曝光等各种方式给法院执行人员制造压力。其实,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向“执行难”全面宣战。但是“执行难”≠“执行不能”。
而什么是“执行难”、什么是“执行不能”呢?好多人无法正确区分,往往将所有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都归结为“执行难”。
通常来说,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我们要解决的“执行难”案件针对的是第一类案件, 而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第二类案件。
“执行难”,是指判决、调解书、裁定等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却无法执行或得不到充分执行的现象。在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官遇到的此类案例五花八门: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关部门不配合、相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也有执行人员消极执行等等。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有可执行的财产而不执行,或以种种理由消极执行,这种情形称为消极执行,已经构成违纪违法,属于法院严厉查处的对象,但其存在只是极少数。
“执行难”正是法院当前正着力攻克的顽疾,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包括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出入境等惩戒措施,保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由公、检、法相互支持配合,通过刑事审判程序,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实现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常态化,切实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
但是,在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一切手段,仍然执行不了。也就是说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主要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风险。“执行不能”事实上是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 在法院诉讼时,法院会有风险提示:你可能败诉;申请执行时也会提醒:有执行不能的风险。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交易双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降低风险。比如在出借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是终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情况下,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但一般限于涉人身权利的案件。如果是经济合同之类的案件一般不会进行救助。
当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不会被束之高阁了。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将对被执行人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法院还会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自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土地、房产、股权等等财产进行查询,查到财产的案件系统会自动提示执行法官,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立即恢复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也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于“执行不能”,当事人也应当提前做好防范,执行法官建议:
一是当事人在诉前、诉中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二是当事人可以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到期债权、承包经营权等。
三是当事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自身的民事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诉讼,是国家保障社会交易公平有序的手段,绝非民事交易行为本身。到法院诉讼、申请执行,只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民事行为,主要还得风险自担。
希望大家能够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理性认知 “执行不能”,理解信任执行法官。作为法院的执行法官,一定会穷尽一切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