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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法院出台意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20-02-17 10:17:03 打印 字号: | |


2月12日,晋州法院出台《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审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平稳运行,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意见》强调,全院干警要依法及时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聚众哄抢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针对企业或经营者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好经营者的创业信心和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依法保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或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限耽误和顺延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可使用我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河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进行咨询查询、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提交证据、网上质证、网上阅卷、网上调解、网上开庭或向院邮寄材料。

意见指出充分利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加强诉前调解,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企业、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行业、房屋租赁市场等,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及时配合、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

意见要求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严格审查对涉企业财产保全的申请,充分考量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对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的企业,暂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的,应当采用“活封”方式,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其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的负面影响。

意见明确,支持监督依法行政,确保疫情防控政令畅通。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暂不予受理。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涉及疫情处置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决定的非诉行政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审查处理。

意见要求,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切实维护企业的用工稳定。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衡平劳资双方利益。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联合劳动仲裁机构,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妥善化解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依法稳妥认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行责任。因疫情对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餐饮、旅游、运输等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案件具体事实,适用公平原则,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对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若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则依法审慎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并严格履行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意见指出,严格依法界定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违规民间放贷行为。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中小微企业存在资金压力大、融资需求迫切的情况,要严防“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对持具不记有出借人名称借条起诉或债权受让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应严格审查资金流向,防止“职业放贷人”规避规制。从支持中小微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和降低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严守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底线,对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视具体案情折抵本金。对各种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 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同时,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套路贷”、虚假诉讼、暴力追债等犯罪嫌疑的,应当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意见明确,依法合理适用执行措施,加大对涉企案件的执行和解力度。对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软查封”等方式。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暂时屏蔽失信记录等措施,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以确保其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

意见要求,结合疫情防控积极开展分析研判,全力完善帮扶企业措施。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各类经营风险、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和法律问题,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及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振奋信心。           

责任编辑: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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