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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 ‖ 晋州法院审执结生命健康权纠纷获赞誉
  发布时间:2021-04-07 19:00:2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9年,高某远在某公司工作时,不慎被转动的机器绞住了左腿,导致左下肢毁损、双肺炎、双侧肋骨骨折、右耻骨下肢骨折等伤害。事故发生后,某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但对其他赔偿不予认可。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高某远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高某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申请主体不适格。


而后,高某远以工伤赔偿诉至晋州法院,经审查被依法裁定驳回,理由:高某远在工作时间受伤是属于工伤范畴,须先经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认定,该环节是主张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未经认定即提起工伤之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2020年6月30日,高某远再次提起诉讼,考虑案件本身的特殊性,经党组会研究并审委会讨论,决定进行实体审理。


承办法官王新法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审理焦点:原告和被告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直未能明确,在此情况下,原告所做的司法鉴定,只能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进行有关伤残等级鉴定,其所诉请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以及按工伤标准进行伤残鉴定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劳务关系确定赔偿数额。经综合考量,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同时,为切实定纷止争,主办法官多次同当事双方进行深入细致的释法调解,希望辟出一条最佳解决路径,在法理、情理、事理并重之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意愿: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高某远各项损失19.5万元为清。目前,赔偿款已履行到位,实现了案结事了。


 4月6日,高某远拄着双拐在儿女的搀扶下,颤巍巍来到晋州法院,将书有“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和“人民的好法官 新时代的楷模”的两面锦旗捧递到侯忠义院长手中,高某远动情的说:孩子们说我腿脚不好,就别去了,有他们代表就行,我说“不”,一定要去,我要当着侯院长的面,说声“感谢法院,感谢法官”!

 

 
来源: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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