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河北法制报》以“‘犬咬犬’引发损害赔偿纠纷,晋州法院判决赔偿损失”为题,报道了晋州法院的典型案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该院首例因狗咬狗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0年2月26日,闫某牵着爱犬比熊在街里散步,当行至十字路口时,一只黑色中型犬猛然窜出,将比熊犬扑倒并撕咬,后迅速跑进一所院落。听到犬只打斗和闫某惊呼声,黑犬主人宣某闻声赶来,表示让闫某先带比熊治疗,花多少钱他承担。闫某先是带比熊去了地方宠物医院,经检查,比熊韧带断裂,后腿骨折,之后,转至石家庄宠物医院,进行了韧带和钢钉固定手术,接了两条人造韧带,打了两个固定钢钉,输液7天。等再回过头来,找宣某索要赔偿遭到拒绝,你一言我一语,导致矛盾升级,盛怒之下,闫某将宣某告上法庭。
当地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回避申请,石家庄中院指定晋州法院管辖审理。在审理中,宣某辩称,自己养的是一只青色土狗,不是黑犬,而且,也确实没有眼见自家的狗咬她家的狗。原告为证明主张,也出示了证据:养犬免疫登记证,用以证明被咬的狗狗已按规定办理犬证;宠物医院九张处方笺,宠物医院诊断报告书及处方笺、增值税发票,用以证明被咬狗狗的伤势及治疗费用。视频录像和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比熊犬的伤势起因。
晋州法院审理认定,被告虽然一再否认饲养的狗咬伤原告饲养的比熊,但结合视频音频及证人证言,对犬咬犬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宣某未对饲养的犬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原告的比熊被咬伤,其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形下,便去石家庄市宠物医院治疗,致使医疗费用大幅上升,且不能提供事发地动物门诊无法合理救助、必须赴异地治疗的门诊建议。虽然与比熊犬有较深的感情,法庭也理解其急切救治爱犬的心情,但其应当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就治疗事项告知被告,综合案件事实及提交的证据,酌情减轻被告部分责任。
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一方不服上诉石家庄中院,石家庄中院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所判事实清楚,有理有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